第254 條(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名詞解釋
△解除權
一.意義:所謂解除權,乃由有解除權之一方向他方為意思表示,使已有效成立之契約,溯及既往歸於消滅之權利。
二.類型:因其發生原因之不同可分:
(一)約定解除權:當事人以契約約定者,謂之約定解除權。
(二)法律規定者,謂之法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又可分為:
1.一般解除權:一般契約所共通者(§254~§256)。
2.特殊解除權:各別契約所特有者,是為特殊解除權,如第359 條買賣契約解除權是。
民法名詞解釋 - 解除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6 下午 03:35:38|瀏覽數:471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54條 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