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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間接給付&債之更改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4:40:21瀏覽數:3584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320條 間接給付&債之更改

第320 條(間接給付-新債清償)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名詞解釋

△間接給付
一.內涵:
(一)亦稱「新債清償」或「新債抵舊」,乃因清償舊債務,而負擔新債務,並因新債務之履行而使舊債務消滅之契約也。
(二)申言之,在新債務履行以前,與舊債務兩相併存,不過,債權人不能擇一請求,而必須先就新債務請求履行,倘新債務不能履行、或無效或被撤銷時,始能就舊債務請求履行。
二.要件:
(一)當事人間之合意。
(二)須有舊債務存在。
(三)須以負擔新債務為清償舊債務之方法。

△債之更改
一.意義:謂成立新債務而消滅舊債務之契約也。債之關係因為更改,舊債務即歸消滅,新債務因而成立。
二.區辨:債之更改就其消滅舊債務言,與代物清償同,與新債清償異;就負擔新債務言,與代物清償異,與新債清償同。
三.我國民法關於債之更改未設明文,然學說仍承認有更改契約。
四.要件:
(一)須有舊債務存在。
(二)須有債務之成立。
(三)須有債之要素之變更。
(四)須有更改意思。
(五)須有適法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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