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 條(執行職權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及有不同意見之解決方法)
Ⅰ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Ⅱ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Ⅲ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Ⅳ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Ⅴ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Ⅵ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Ⅶ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名詞解釋
△行政協助
「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在其權限範圍內,具有補充性質之互相協助,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之行為,其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並不生管轄移轉之情形。又所稱「隸屬關係」者,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蓋如就該事項行政機關相互間有指揮監督關係,已屬指示權範疇,被指示機關或人員,即應依指示辦理,而無須藉由行政協助制度處理(法務部108.4.16 法律字第10803505130 號函。)如請求協助機關對於被請求機關之拒絕有異議,或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對於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或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倘請求協助機關與被請求機關相互間具指揮、監督關係,上開情形亦將造成行政層級體制之紊亂,干擾行政指揮監督體系之運作。(法務部106.12.13 法律字第10603508070號函)
行政法- 名詞解釋 行政協助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9 下午 02:34:33|瀏覽數:2899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9條 行政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