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3 條之1(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名詞解釋
△直系血親
生母是否可收養自己之非婚生子女,學說上見解並不一致,按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需認領(§1065Ⅱ),依此規定,非婚生子女不待生母之認領,即與生母發生直系血親關係,因此宜採否定說。
非婚生子女經準正或生父認領,被視為婚生子女而生父發生直系血親關係,依本款規定,亦不得被生父收養為養子女,至於尚未被認領或準正之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被生父所收養,學說見解不一,按非婚生子女未被生父認領前,與生父既非法律上之直系血親關係,舊文義解釋而言,似不在禁止收養之列,惟該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收養後,若生父有撫育之事實,依法視為認領。
△直系姻親
所謂直系姻親,例如公婆與媳婦、岳父母與女婿、繼父母與繼子女等,其相互間存在著尊卑之輩分關係,對應第983 條第1 項第2 款但書規定可資,立法者認為夫妻為成兄妹或姊弟有違倫常觀念,乃明定禁止直系姻親之收養。
〔參見,林秀雄,親屬法講義,三版,頁267~269。〕
民法名詞解釋 -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3 下午 05:13:48|瀏覽數:2933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073 條之1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