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 條(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
I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 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 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收受
指收留而將被誘人移置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
△藏匿
使被誘人居處於一定之場所空間而使人不能發現或難以發現其所在之積極行為。
△使之隱避
凡以收受、藏匿以外之方法,使人不易發現被誘人之行為,不論係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之不作為,均謂使之隱避。
刑法-名詞解釋 收受&藏匿&使之隱避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6 下午 04:46:12|瀏覽數:646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43條 收受&藏匿&使之隱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