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 條(姓名權之保護)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名詞解釋
△姓名權
一.姓名權係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人的姓名旨在區別人己、彰顯個別性及同一性,並具有定名分、止糾紛的秩序規範功能。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 年2 月版,頁163。〕
二.關於本條之規範意義,學者通說認係屬贅文,乃因姓名權亦為人格權之一種,而民法第18 條不但可除去侵害並可請求防止,過份突顯民法第19 條易使人誤解;且依體系應作解釋,第19 條與第18 條之損害賠償同一解釋,即第19 條對姓名權之侵害不包含慰撫金在內,故本條在規範上即欠缺實益。
民法名詞解釋- 姓名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4 下午 02:24:34|瀏覽數:140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9條 姓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