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 條(命行政機關參加訴訟)
Ⅰ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Ⅱ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名詞解釋
△輔助參加
機關參加輔助的對象限於被告之行政機關以避免行政意志的分裂。而利害關係人之輔助參加則以其對於訴訟標的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已足,而非以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為必要。
〔洪家殷,共同訴訟,翁岳生主編,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初版,頁254。〕
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法 - 輔助參加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3 下午 05:59:11|瀏覽數:881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訴訟法第44條 輔助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