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 條(物權之消滅-拋棄)
Ⅰ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Ⅱ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Ⅲ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名詞解釋
△物權之拋棄
一.乃依權利人之意思表示,不以其物權移轉於他人,而使其物權絕對歸於消滅之單獨行為之謂。
二.在拋棄動產所有權,除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外,並須放棄對該動產之占有;如拋棄其他動產物權(質權、留置權),須向因拋棄而直接受利益者為拋棄之表示,並交付該動產。在拋棄不動產所有權時,除須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外,並應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塗銷登記,始生拋棄之效力;如所拋棄者為其他不動產物權,則須向因拋棄而直接受利益者為拋棄之表示,並經塗銷登記,始生拋棄之效力。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六版,頁105~106。〕
民法名詞解釋 - 讓與合意&交付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7 下午 05:28:36|瀏覽數:129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764條 讓與合意&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