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民法】選定居所

作者:池錚

名詞解釋 - 2020/6/2 下午 01:33:23瀏覽數:1210

文章引言摘要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民法第23條(選定居所)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名詞解釋
居所
係指為某種特定目的而暫時居住之處所,與住所之區別在於有無久住之意思,若有即為住所;若無則為居所。
〔參見,陳聰富,民法總則,2016年2月版,頁84。〕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 編著、池錚、達克 監修
 
📖點我看更多:
《法律人潮流誌》|及時、深入、專業|法律時事文章
 
📖點我看相關:
跟著前輩的腳步一起上榜—各類公職考試準備心得分享
國家考試各類科—考前重點總整理
大法官釋字解析重點彙整

文章標籤:

民法 名詞解釋 條文解析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