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3條(選定居所)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名詞解釋
居所
係指為某種特定目的而暫時居住之處所,與住所之區別在於有無久住之意思,若有即為住所;若無則為居所。
〔參見,陳聰富,民法總則,2016年2月版,頁84。〕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 編著、池錚、達克 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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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選定居所
作者:池錚
名詞解釋 - 2020/6/2 下午 01:33:23|瀏覽數:1467
文章引言摘要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