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 條(人格權受侵害時之救濟)
Ⅰ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Ⅱ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名詞解釋
△人格權
一.意義:乃存在於權利主體人格上之權利,包括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尊重個人的尊嚴、稱呼,及保障個人身體與精神活動等的權利在內。例如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貞操、名譽、肖像、姓名、信用等權利。
二.侵害人格權之不法性:人格權保護範圍有不確定性,故關於其「不法性」之認定,應採法益衡量原則,即就受侵害之人格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
△慰撫金
專指非財產上之損害,以金錢賠償之特別規定,於我現行民法上,須法有明文始得請求,如民法第195 條規定。除了撫慰金之外,更於民法第227 條之1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人格權救濟機制
不作為請求權:侵害除去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權利亦包括人格權以及第227 條之1 債務不履行準用第192~195條及第197 條。不當得利請求權:民法第179 條及第180 條。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 年2 月版,頁153~162。〕
民法名詞解釋- 人格權&慰撫金&人格權救濟機制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3 上午 10:43:24|瀏覽數:2931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8條 人格權/慰撫金/人格權救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