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I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利用權勢或機會
指由於特定地位、資格、職務而產生對於被害人之監督、扶助或照顧之權限或機會,行為人藉該監督權所生之權力或影響力,或趁扶助或照顧之時機,使被害人無奈而不得不順從之行為。成立本罪所利用之監督或機會,泛指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等各情節,惟必須注意本罪成立的前提是被害人隱忍、屈從,但未至違背意願的地步,若已達違背意願程度應論以強制性交罪。
刑法-名詞解釋 利用權勢或機會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3:04:08|瀏覽數:1542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28條 利用權勢或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