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是歐洲 17 世紀至 19 世紀盛行的一種政治哲學觀點(研究方法)。
社會契約論的出現,可追溯至歐洲中古世紀人民、貴族以 及封建君王之間常見的契約關係。
體現了 17世紀歐洲人民,對於社會關係「乃是由」行為者與行為者之間「相互和議」所建構而成的政 治想像。
社會契約論作為一種哲學研究方法,其核心推論建立在兩個面向:
1.社會關係乃是建立在行為者彼此「皆同意且具有共識」的面相之上。
2.行為者之間會「樂意」與他人訂立合約(建立共識),必定是因為「沒有訂立合約」,會產生行為者所不願意見到的後果(如社會充 滿仇殺或是失序)。因此研究者通常也會先提出一種「未訂約前」的群體狀態(稱之為自然狀態 State of Nature),以說明立約的必 要性,以及應訂立什麼樣的契約。
社會契約論於 19 世紀中期受到邊沁(Jeremy Bentham)、彌爾(John Stuart Mill)等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學者批判之後式微。直至 1970 年代,學者羅爾斯(John Rawls)重新採用契約論模型發展哲學思維 以後才重新獲得重視。
📖 資料來源:
2AH25-公職政治學專用字典
作 者:韋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