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 條(妨害救災罪)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於火災、水災之際
始自火力、水力不當解放而有救助必要之時起,迄於災害尚未過去而仍有救助可能之時,為火災、水災發生之際。(新法將災害範圍擴至「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
△防禦火災、水災之器械
指於效用上或設計功能上足以發揮防制、遏止火力、水力蔓延所衍生災害之器具及機械,例如:消防栓、救火車等,如僅為一般尋常之水桶或沙袋,解釋上尚不屬之。
刑法名詞解釋 - 於火災、水災之際&防禦火災、水災之器械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3:53:35|瀏覽數:553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82條 於火災、水災之際&防禦火災、水災之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