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 條(拒絕證言-公務員)
Ⅰ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Ⅱ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名詞解釋
△拒絕證言
證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皆有據實證述之義務,惟在法條所定特殊情況下,賦予證人拒絕陳述之權利,此與被告之緘默權同樣源自於不自證己罪原則。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拒絕證言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下午 02:37:09|瀏覽數:645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79條 拒絕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