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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 上午 11:03:50瀏覽數:4168

文章引言摘要

憲法名詞解釋 第16條 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

第16 條(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名詞解釋

△請願權
係人民對國家政策或本身權益,向民意機關或行政機關陳述理念或意見反映,要求國家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版,頁267~268。〕

△訴願權
依據訴願法的規定,係人民因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的行政處分,或是行政機關怠於做出行政處分時,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損害,得向原行政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請求審查該行政處分適當與否,並為一定之權利。

△訴訟權
訴訟權的內涵有三:
一.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係要求國家必須提供人民一個完整、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
二.平等的權利救濟途徑:國家為避免人民自力救濟,樂於使用訴訟制度,故必須提供人民期待的權利救濟途徑,這種最基本的方式就是合乎公平正義的權利救濟途徑;又可在細分為,組織性的平等救濟途徑和程序性的平等救濟途徑,前者包括訴訟法上的法官迴避制度、司法獨立……等,後者則是武器平等原則、聽審權的請求……等。
三.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不僅實現人民基本權利,同時亦要保障人民採取此一權利時,能有效的實現權利內容,解決紛爭。目前我國釋憲實務和新修正行政訴訟法均承認暫時性權利保護,此即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版,頁259~266。〕

△法定法官原則
一.意義:指個別案件交由哪個法官承審,必須依據事先已經建立之一般、抽象的規定進行分配,以避免司法行政在個案中以操縱何人審判的方式操作審判結果。
二.內涵: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之法官會議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
〔李佳玟,法定法官原則:法官自己決定原則?-評司法院釋字第665 號解釋,中原財經法學,第38 期,2017 年6 月,頁10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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