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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損害的意義&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4 上午 09:48:18瀏覽數:12969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216條 損害的意義&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第216 條(法定損害賠償之範圍)
Ⅰ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Ⅱ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名詞解釋

△損害的意義
損害賠償旨在填補損害,則何謂「損害」?應如何認定?學說有以下見解:
一.差額說:
此為德國傳統通說,認為利益或損害,乃被害人總財產額,於侵害事故發生與若無該侵害事故時所生之差額。損害乃計算上的大小;且被計算者係被害人之總財產額,而非個別的損害項目(如人身傷害、物被毀損)。
二.具體損害說:
亦有學者倡導「客觀的損害概念」,其將損害區分為「直接損害」(又稱客體損害)與「間接損害」(又稱財產結果損害)。對前者應以受害財產之客觀價值決定賠償數額,在任何情形下皆應填補;若被害人受有較客觀價值更大之損害時,得舉證證明其損害,依據差額說請求賠償。
三國內通說之見解:
關於損害賠償之制度目的,如前所述,應採「規範的損害概念」,其目的絕不僅在填補被害人之損害,尚具有權利繼續、權利保護等功能,避免被害人不當得利及對加害人制裁等規範目的。而就損害之本質,毋寧應採具體損害說,財產權、人身、勞動力本身即為損害。至財產差額,僅惟其金錢評價方式之一種,本身不是一種評價理論。換言之,賠償的「對象」(及損害之本質)乃物之毀損、滅失、人身死傷等權力或利益之侵害;損害之金錢評價,則應依前述損害之規範目的進行衡量,差額僅為其評價方式之一。
〔參見,王澤鑑,損害概念及損害分類,月旦法學雜誌,第124 期,2005 年9 月,頁207~208;陳聰富,人身侵害之損害概念,侵權行為違法性與損害賠償,2008 年12 月初版,頁185~187。〕

△所受損害
即積極損害,乃因既存財產減少所發生之損害。例如身體受傷害因而支出醫藥費是。

△所失利益
即消極損害,乃因現存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之損害,亦即,倘若無損害原因事實發生,即能取得此利益,因有此事實發生,致無此利益可得,是為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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