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6 條(找貼與其次數)
Ⅰ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Ⅱ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名詞解釋
△找貼
乃出典人表示將典物所有權讓與典權人,典權人表示同意,除以典價充作價金外,找回差額與出典人,以取得典物所有權之行為也。找貼雖有認為係典權人之權利者,實際上則係出典人與典權人就典物所成立的一種買賣契約,蓋找貼須基於雙方之合意,始能成立,故嚴格言之,找貼並非典權人之權利。又,找貼之後,雙方當事人尚須踐行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典權人始得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六版,頁118~119。〕
民法名詞解釋 - 找貼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5 下午 05:39:02|瀏覽數:2092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926 條 找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