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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9 下午 04:25:51瀏覽數:1030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787 條 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第787 條(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
Ⅰ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Ⅱ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Ⅲ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名詞解釋
△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可分為兩種,其一為土地四周皆不通公路,稱為袋地;其二則係土地雖有他道可通公路,但費用過鉅,或具有危險,則稱為準袋地。
〔參見,王澤鑑,民法物權,2011 年8 月,頁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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