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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遺囑執行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5 下午 04:48:38瀏覽數:1701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209 條 遺囑執行人

第1209 條(遺囑執行人之產生-遺囑指定)
Ⅰ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 之。
Ⅱ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名詞解釋

△遺囑執行人
一.意義:遺囑執行人係指經遺囑人,以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或親屬會議選定,或法院指定為管理遺產並執行遺囑上所必要行為之人。
二.遺囑人得否委託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代為指定遺囑執行人?
(一)學者間固有爭議,然多數學者認為:
1.遺囑之執行首重遺囑人之真意,故法律既未設有排除規定,縱或其以就遺囑之執行有直接利害關係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亦然。
2.就文字解釋而言:本條係規定委託「他人」而非「第三人」代為指定,自應解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均得為受委託指定之人。
(二)
1.又以遺囑委託他人代為指定,為遺囑人之單獨行為,而委託指定之行為,固無庸受託人之承諾,但受託人願否受委託仍有其自由。
2.惟於被指定人或受託指定人不願就任或受指定時,應由親屬會議另行選定遺囑執行人,故就其願否就任或受指定依多數學者見解認為:此時應向繼承人表示而非向親屬會議為之。
三.遺囑執行人之資格限制:關於繼承人得否為遺囑執行人,學說見解不一:
(一)否定說:基於繼承與遺囑有重大利害關係存在,為免其利害衝突及貫徹遺囑目的,自以否定說為妥。
(二)肯定說(通說、實務):
1.就形式論而言:民法第1210 條未明文排除,故在解釋上實無從否定繼承人得為遺囑執行人之資格。
2.就實質論而言:本於貫徹尊重遺囑人真意之立法原意,自宜肯定。
四.遺囑執行人之法律法位:民法第1215 條第2 項固已有明文,惟於學理上仍有爭議:
(一)被繼承人之代理人說(戴東雄):認於特別事項於必要範圍內,視死者人格仍存續。
(二)繼承人之代理人說:有基於實際上需要或基於文義解釋而採此說。實務見解亦同。(46 台上236 判例參照)
(三)分析:
1.學者認為若由遺囑執行人之指定方式非必由遺囑人所指定觀之,亦難謂其必為被繼承人之代理人。
2.又遺囑執行人主觀上非代理繼承人而執行職務,客觀上須以自己名義為之,故採繼承人代理人說與代理之顯名主義不符。
3.就立法沿革觀之,學者認為解釋上宜跳脫代理人說之窠臼,而認為第1215 條第2 項之立法意旨,不在賦予遺囑執行人代理人之地位,而僅在其執行職務行為之法律效果上,擬制及於繼承人。
〔參見,林秀雄,遺囑之執行,月旦法學教室,第27 期,頁51、52;林秀雄,繼承法講義,七版,頁276~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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