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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 示不得繼承者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4 下午 03:10:11瀏覽數:720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145 條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 示不得繼承者

第1145 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Ⅰ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Ⅱ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
對於被繼承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虐待,係指對被繼承人之身體或精神,予以痛苦為必要。侮辱則為對被繼承人之人格有毀損之謂。至於重大與否,應以客觀情狀具體觀之,不得由被繼承人之主觀意思決定之。而須經被繼承人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有繼承權人雖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但未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仍不喪失其繼承權。
〔參見,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繼承新論,修訂十版,頁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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