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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物之特性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8 下午 05:34:58瀏覽數:1164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67條 物之特性

第67 條(動產之意義)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名詞解釋

△物之特性
一.支配可能性:須以人力所能排他之支配者為限。而能否支配之,須以現代科技水準及社會觀念判斷之,如熱、電氣等能源,於現在科技下,得由人力所支配,即得認為係物。但如日、日等雖實際上存在,但人力無法支配,即非為物。
二.獨立性:物須為獨立為一體,而能滿足人類社會所需,如一顆鹽,非屬日常生活之客體,即非為法律上之物。
三.非為人體:基於人性尊嚴,人之身體一部,非為法律上之物,如眼睛、臟器等,而假牙、義眼等亦須視為人體之一部分,而非為物。
〔參見,陳聰富,民法總則,2016 年2 月版,頁14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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