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4 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名詞解釋
△應繼分
係指繼承人對屬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應分得之一定比例。應繼分,如被繼承人未依遺囑指定者,即依第1144 條之規定定之。
△指定應繼分
謂由被繼承人所指定之繼承人應繼分;與此相對者為由法律所規定之法定應繼分。我國民法對於指定應繼分並未規定,惟依遺囑自由原則(§1187),被繼承人當無不能自由處分其身後所遺財產之理,其指定應繼分之方法,應以遺囑之方式為之,但不得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
△法定應繼分
共同繼承人之應繼分,解釋上固可由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或委託第三人指定之。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應適用法定應繼分以決定之:
(一)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為應繼分之指定者;(二)被繼承人指定應繼分之遺囑無效或經撤回者;(三)受被繼承人委託指定應繼分之第三人不為指定者;(四)被繼承人或受委託之第三人僅對繼承人中之數人或一人指定應繼分,未就全體共同繼承人均指定應繼分者。而第1141 條及第1144 條即為法定應繼分之規定。
〔參見,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繼承新論,修訂十版,頁65。〕
民法名詞解釋 - 應繼分&指定應繼分&法定應繼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4 下午 02:54:17|瀏覽數:2603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144 條 應繼分&指定應繼分&法定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