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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55條 利害關係人&缺席聽證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十節 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51條 「處理期間」的意涵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50條 回復原狀&「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的意涵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49 條「基於法規之申請」的意涵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48 條「期日」、「期間」與「法律」的意涵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8節 期日、期間
政務人員又稱政務官,乃釐訂政策之人員,其權責在於統率各該主管機關之一般行政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5 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復職。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 條之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 商調之。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 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
公務人員在同一任用法律管轄範圍內職務的調動,無論其在同一機關內部或兩機關之間進行,都稱之為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