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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
Ⅰ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Ⅱ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Ⅲ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Ⅰ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Ⅱ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Ⅰ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Ⅱ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Ⅲ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Ⅰ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Ⅱ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I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12條(主觀歸責─故意、過失) I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Ⅱ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