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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Ⅰ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I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Ⅱ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I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Ⅱ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Ⅱ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
I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Ⅱ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Ⅲ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