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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護權之再探

作者:陌言

法學領域 - 2021/10/28 下午 03:16:11瀏覽數:2143

文章引言摘要

辯護權、防禦權的討論,一直是刑事訴訟法考科的重要領域,學說與實務上的討論也都在持續推進,當然或許就今天的角度看來,某些被告所享有的權利已經可以說是老生常談

本文

一、試題概要與爭點提出

民國110年台大法研所刑事訴訟法考題第二題提及「審判中,甲仍未委任辯護人,審判長欲指定律師為甲辯護,惟甲拒絕,希望能靠自己證明清白,並表示不相信法院強行指定的辯護人,但審判長以本案為強制辯護案件為由,仍為甲指定辯護人A。」而本段敘述之爭點即在於,到底在強制辯護案件當中,被告有沒有拒絕辯護人協助而自為辯護的權利,若有該權利存在,那麼本題當中法官似乎就不應該不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安排,相反的,因為該權利之歸屬主體在於被告,則理當尊重權利主體決定是否、如何行使其權利,而允許其進行自我辯護,並放棄辯護人之協助,然而若是認爲被告並無此一權利,則在貫徹強制辯護法理的前提下,就不應該允許被告此一主張,否則將會實際上造成強制辯護此一制度目的受到架空。

 

二、被告自我辯護權

依據我國既有之法律規範以及多數學說與實務向來之見解,似乎並不承認被告有這樣一種權利,而採取採強制辯護且不承認自行辯護權,原因在於,貫徹強制辯護此一制度,對於被告個人有利,理由不外乎強制辯護的法理,亦即在特定案件與情況當中,透過強制辯護的方式,強化被告訴訟上主體地位,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而獲致有利判決,避免被告因為資力或相關資源不足,而無法充分行使其防禦權,也無法委任律師,此外,宏觀一點來說,貫徹強制辯護也對維護公共利益有利,因為被告完善的辯護權行使,有利於維護審判的公正性,並且可以促成國家刑罰權正確行使,畢竟審判當中本來即有追求真實性的義務,若被告無法行使防禦權,雖然可能可以較為簡易的定其罪刑,然而卻會同時帶來是否被告受到不平等、不對等待遇,所以才輕易認罪、無法抗衡國家追訴的疑慮。

這樣的一種思考徑路並沒有錯,也就是說,若依照強制辯護的相關規定以及法理這樣推展,上述兩個理由都充分且合理,然而若思考的切入點不只是強制辯護的貫徹的時候,就有不一樣的開展可能,而要找尋可以與強制辯護相為抗衡的法理的時候,就得回歸到強制辯護的思考起點,也就是強制辯護係為了使被告防禦權的行使成為可能,而在這樣的起點再往回推,要問的問題就是,被告防禦權的歸屬到底是誰,只有確定歸屬於哪個主體後,我們才可以決定到底要不要進到強制辯護的制度內去運行,也就是說,當我們要面對的問題是「到底在強制辯護案件當中,被告有沒有拒絕辯護人協助而自為辯護的權利」時,回頭論述強制辯護的法理,是陷入一種循環且結果論式的思考方式,回歸到主體的確認,才是一種規範性而非以結果論進行的思維模式。

而討論防禦權的主體,釋字 762 號即提及「先就卷證資訊獲知權之主體而言,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屬被告受憲法訴訟 權保障應享有之充分防禦權,自得親自直接獲知而毋庸經由他人輾轉獲知卷證資訊,不因其有無辯護人而有異。」、「故辯護人之檢閱卷證事實上亦不當然可以完全替代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 權。」,其實已充分揭示出防禦權的主體地位終究歸屬於被告個人,且不可以加以替代或是被取代。

 

三、回歸題目的思考

 

回到第一部分所提及之題目爭點,「到底在強制辯護案件當中,被告有沒有拒絕辯護人協助而自為辯護的權利」,題目最後的問法是,請依我國憲法意旨、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附具理由進行分析,因而在回答時,務必要切和題目發問方式,而不可以直接以學說加以回覆,也就是說,必須如同本文第二部分一樣,分別敘述實務、法律規定以及憲法意旨跟學說見解,並且在最後在自採一說。

本文以為可以切入的點有兩個,其一是排除結果論式的思考,也就是雖然可以想像,有辯護人的案件當中,辯護人可能依據其法律知識而較能協助完整行使被告之防禦權,然而這樣不外乎是以結果推規範的思考方式,此時則可以從近來大法官解釋的趨勢,譬如釋字762的規範面相切入,敘述被告權利主體的地位,而權利主體本來就有決定是否行使、如何行使的決定空間,不應本末倒置,否則所有權利都有可能因為結果論的效益主義式的思考而受到架空,只要結果夠嚴重,就能得出則所有權利都可以被放棄。其二,則是跳入結果論、效益注意的論述邏輯,也就是我不僅僅是說規範面應該由被告自我決定,我還要跟你爭論,被告自我決定也能帶來比較好的結果,此時當然就要從不一樣的敘述邏輯去論述結果長成什麼樣子,因為如果用所謂法律知識的高低來決定結果的好壞,那麼當然可能落於應該採取強制辯護的見解,但是如果我們要說的結果,比較像是對於案情的親近性,或是感受性的強度,那可以見得,被告肯定是最知道情況的人,以此當作評斷結果的標準,那麼被告自我決定所帶來的結果肯定也會比強制辯護來得好,另外,也可以在近一步詮釋什麼是一個好的結果,亦即,如果被告受到強制辯護但其不樂意如此時,縱然得出一個好的客觀結果,則對於被告來說也未必主觀上認為是好的結果,這時候就可以透過切換視角的方式,提出若最終刑罰是落於被告身上,那麼就標準的採擇,是否不應該以客觀來論定結果的好壞,而應該以被告主觀來決定,此時,被告自我決定辯護時,肯定是他認為這是對他最好的一個主觀上認定的好結果,那麼縱然以結果論的思考,被告有自我辯護權也是最好的可能結果,而應採取這樣的見解。當然也還有其他切入的可能,此處僅提供幾個想法供參。

給考生的叮嚀

雖然防禦權這個概念已經是萬年考點,然而這也意味著大部分考生都能四平八穩的寫出差不多的答案,也就是都能確實地列出肯否兩說、實務以及學說的見解,要比拼的就會是採取哪一說的論理方式,切入點越是新穎,甚至帶出法律外領域的思考,都會是不錯的方式,此外,在論理時也要有論述架構,譬如上述見解提出的方式,不僅可以用對立的方式進行論述,也可以在對方的標準下提出勝過對方的論述,如此應當可以吸引較多的目光而獲得較好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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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蘇凱平(2016),<權利或鐐銬?論刑事被告於強制辯護案件審判中之自行辯護權——兼評最高法院一O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五O號等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257期,頁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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