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2 條(收養之定義)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名詞解釋
△收養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而法律上視同婚生子女之謂。易言之,於血統上本無親子關係之人之間,法律上擬制其有親子關係,此依法律行為或一定事實所創造之親子關係,在法律上稱為法定血親、擬制血親或準血親。
民法名詞解釋 - 收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3 下午 05:09:41|瀏覽數:872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072 條 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