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4 條(準正)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名詞解釋
△非婚生子女
謂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非婚生子女經法律承認其身分關係,視為婚生子女者,即為準婚生子女。例如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之間,縱令有自然血統關係(生理上),但非當然發生直系血親關係(法律上),須經認領或撫育(§1065Ⅰ)或生父與生母之結婚始可;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在民法上則一律視為婚生子女(§1065Ⅱ)。
△準正
謂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之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通說多認準正效力之發生須以血緣真實之生父與生母結婚方有之,否則即不生準正之效力。
民法名詞解釋 - 非婚生子女&準正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3 下午 04:23:50|瀏覽數:1962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064 條 非婚生子女&準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