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5 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重婚) Ⅰ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Ⅱ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名詞解釋
△重婚
所謂重婚,須已具有合法之婚姻關係而再行結婚,始足當之。故如前婚無效,後婚即非重婚。僅與人訂婚,而另與他人結婚者,並非重婚,但前婚雖有撤銷或離婚之原因,在未經撤銷判決確定或離婚之前再婚者,因前婚尚屬有效,後婚即為重婚。
〔參見,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修訂十三版,頁102。〕
民法名詞解釋 - 重婚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2 下午 04:51:14|瀏覽數:1180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985 條 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