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7 條(直系與旁系血親)
Ⅰ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Ⅱ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名詞解釋
△血親
自然血親:係指由同一祖先所出,且其有血統須有連絡者,但所謂半血緣(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亦應包括於血親中。法定血親:係指彼此間原無血統連絡,而僅憑法律擬制其有血統連絡關係者而言,故又稱擬制血親或準親。
〔參見,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修訂十三版,頁36。〕
民法名詞解釋 - 血親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2 下午 04:23:02|瀏覽數:945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967 條 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