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2 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名詞解釋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一.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一)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962 前段)。占有被侵奪,指占有人對於物之管領力,被他人奪取,失去其管領力而言。
(二)侵奪占有,須有外表可見的積極行為始可。
(三)直接占有人與間接占有人均得行使此權利,但占有輔助人並非占有人,故不得行使此權利。
二.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
(一)占有人,其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962 中段)。占有被妨害,指占有人之占有物未被奪取,但其對該物之管領力,受有妨礙而言。
(二)占有人行使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時,須妨害現尚存在,而其相對人則為妨害占有之人,即造成妨害狀態之人或就已生之妨害事實有除去之支配力之人。
三.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占有人,其占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962 後段)。占有被妨害之虞,指占有人之占有物,將來有被防害之危險而言。如何情形,始為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應就具體事實,依一般社會觀念,客觀的認定之。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六版,頁537~544。〕
民法名詞解釋 -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2 下午 04:08:28|瀏覽數:4327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962 條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