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1 條(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回復請求之禁止)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名詞解釋
△無記名證券
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但不以民法第719 條以下所定者為限,其他無記名有價證券,例如銀行兌換券、無記名股票、車票、戲票等均包括在內。但免責證券,例如存摺、存單或保險單等,則不包括在內。
民法名詞解釋 - 無記名證券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2 下午 03:56:53|瀏覽數:1644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951 條 無記名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