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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盜贓遺失物之回復請求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2 下午 03:54:16瀏覽數:5154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949 條 盜贓遺失物之回復請求權

第949 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
Ⅰ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Ⅱ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名詞解釋

△盜贓遺失物之回復請求權
一..意義:考量原權利人非基於己意而喪失占有時,許其於法定期間內回復其權利之制度。
二.適用範圍:第949 條既為第948 條之例外規定,其適用自以受讓人具備善意受讓為前提。
三.法律效果:
(一)一年內所有權歸屬:
1.通說實務採「善意受讓人歸屬說」不外基於第949 條文義及交易安全之考量。
2.又此回復之效力,向有溯及與否之疑義。草案第949 條第2 項明定回復效力僅向將來發生,並不溯及。
(二)第949 條權利性質:
1.有基於原權利人於二年內回復仍為所有人之觀點,故認為「請求權」。
2.惟多數說立於前述「善意受讓人歸屬說」之立場,宜認其屬「形成權」,且二年為除斥期間,實務見解亦同。
(三)請求權人:
1.依第949 條文義可知係「被盜或遺失人」而學說並強調此權利人不以所有人為限,其他如有占有本權之人,如借貸、租貸或寄託等,亦得主張。
2.然依草案第951 條之1 文義觀之,似認於原占有非為惡意占有時,不論其占有權源之有無,均得主張。
(四)義務人:
1.依第949 條可知為「占有人」,而依實務見解:此占有人指符合第948 條之「現占有人」(29 渝上1061 判例)草案見解亦同。
2.且此現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及「間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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