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 條(無記名證券提示期間之停止進行)
Ⅰ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Ⅱ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名詞解釋
△提示期間
乃得向發行人提示證券以行使證券權利之期間,性質屬除斥期間。提示期間除係由發行人所記載者,同時載明其起算點外,如發行人未載明提示期間及起算點,有學者認為應依一般消滅時效之規定(一般證券為15 年,定期給付證券為5 年)定之,而起算日應自給付日屆至時起算,給付日為持有人得行使證券上所表彰債權之時。
民法名詞解釋 - 提示期間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3 下午 03:17:17|瀏覽數:566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726條 提示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