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5 條(倉單之填發)
*倉庫營業人於收受寄託物後,因寄託人之請求,應填發倉單。
■名詞解釋
△倉單
一.意義:謂倉庫營業人基於寄託人之請求,所填發之一種有價證券。
二.性質:
(一)物權證券:倉單經貨物所有人於倉單背書,並經倉單營業人簽名者,其交付,就貨物所有權之移轉,與貨物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618)。
(二)要式證券(§616)。
(三)文義證券:權利義務之內容,悉依證券上所載之文義定之。
(四)要因證券:倉單上權利之存在,須有發行行為之基礎原因關係(有效的倉庫契約)存在為前提。
(五ˋ)自付證券:乃發行人自己給付之證券,與委託證券不同。
(六)繳還證券:倉單持有人請求交付倉單上記載物品時,應將倉單交還。
民法名詞解釋 - 倉單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7 下午 04:52:48|瀏覽數:1006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615條 倉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