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8 條(危險負擔)
Ⅰ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Ⅱ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名詞解釋
△危險
指工作毀損、減失之「給付危險」,與第373 條所指「價金危險」不同。惟承攬契約之「價金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亦由承攬人負擔。蓋依第490 條第1 項此時完作人尚無庸給付報酬之故也。
民法名詞解釋 - 危險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0 下午 05:40:24|瀏覽數:130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508條 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