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5 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Ⅰ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Ⅱ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重大過失係指一般人通常注意義務即可得知物之瑕疵,竟疏於注意而不知,謂之重大過失。
民法名詞解釋 - 重大過失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2 下午 05:11:28|瀏覽數:1025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354條 重大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