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8 條(表見讓與)
Ⅰ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Ⅱ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名詞解釋
△表見讓與
讓與人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而實際上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此時為保護債務人,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者。
民法名詞解釋 - 表見讓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4:10:49|瀏覽數:2526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98條 表見讓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