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5 條(從權利之移轉)
Ⅰ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Ⅱ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名詞解釋
△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
所謂擔保,包括人保(即保證債權)及物保(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其他從屬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或損害賠償債權等是。
△從權利而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關係者
指該債權之行使,與債之關係密不可分者而言,例如,營業關係而生之留置權,因契約之債而生之契約撤銷權、解除權或終止權均是。但第242 條以下之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撤銷權,則應隨同主債權而移轉。
〔參見,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2014 年2 月新訂二版,頁283~284。〕
民法名詞解釋 - 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從權利而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關係者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4:07:13|瀏覽數:1975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95條 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從權利而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關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