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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行為能力欠缺人之責任依第187 條之規定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1 下午 04:34:29瀏覽數:1370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221條 行為能力欠缺人之責任依第187 條之規定

第221 條(行為能力欠缺人之責任)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定之。

■名詞解釋

△依第187 條之規定
關於第187 條之準用範圍,學說上素有爭議:
一.準用第187 條第1 至4 項。
二.準用第187 條第1 項前段與第3 項關於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責任部分,至法定代理人之責任則不予準用:蓋為免保護債權人過周,不宜將債權效力及於法定代理人之財產。
三.只準用第187 條第1 項前段關於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之責任部分,至法定代理人之責任與第3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與法定代理人之衡平責任不予準用:蓋於契約法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應專依契約之,實無使立於第三人地位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之理,亦應無專為保護被害人而設之衡平責任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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