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 條(特種通用貨幣之債)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名詞解釋
△貨幣之債
以給付一定數額之貨幣為標的之債,亦稱為金錢之債,法律意義上,並無給付不能。
民法名詞解釋 - 貨幣之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2:10:04|瀏覽數:1366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01條 貨幣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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