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 條(時效完成之效力)
Ⅰ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Ⅱ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名詞解釋
△自然債務
自然債務者,指債權人之債權因罹於時效而不能以訴請求強制履行,但如債務人任意履行,則其履行行為有效,不得援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之債務,亦稱不完全債務。
民法名詞解釋 - 自然債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4 下午 04:43:59|瀏覽數:4864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44條 自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