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 條(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名詞解釋
△消滅時效不完成
指消滅時效期間將近完成之際,對於權利人有不能或難於行使權利的事由存在,而使時效暫時不完成,待至障礙事由消滅後再經過一定之期間,時效始能完成之制度。
△不可避之事變
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戰亂等人力不能抗拒的意外災害;但不以客觀的自然災害為限。本條所指「事變」,包括學理上的事變及不可抗力在內。對於事變是否為不可避免,以及能否使時效不完成,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認定之。
民法名詞解釋 - 消滅時效不完成&不可避之事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 下午 03:43:31|瀏覽數:2615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39條 消滅時效不完成&不可避之事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