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 條(五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名詞解釋
△定期給付債權
給付債權之整體,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與分期給付債權不同,前者係數個各自獨立之債權;後者則係單一個債權,而分數期而為給付。
民法名詞解釋 - 定期給付債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 下午 03:06:22|瀏覽數:2300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26條 定期給付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