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民法名詞解釋 - 消滅時效&除斥期間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 下午 03:03:58瀏覽數:3896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25條 消滅時效&除斥期間

第125 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名詞解釋

△消滅時效
指因長期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之效力減損之時效制度,為喪失權利的原因。消滅時效於我國立法例採「抗辯權發生主義」,亦即,時效期間經過後,不僅債權及物權本身不消滅,請求權亦不歸於消滅,而僅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已。

△除斥期間
乃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除斥期間係因法律行為有瑕疵或其他不正常情形,以致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當事人得為撤銷或為其他補救行為的期間。其係自始固定不變,並無中斷或不完成的問題。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