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係以確保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能公正履
行其作為義務及保障公眾對於決策程序之信賴為目
的。依本法規定之迴避方式有:
一.第32 條第1 款至第4 款所定之身分或關係所為之自行迴避;
二.第33 條第1 項規定之申請迴避,包括有第32 條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事」等;
三.第33 條第5 項規定依職權命迴避,指有第32 條規定之自行迴避原因情事不自行迴避或未經申請迴避。
「申請迴避」及「職權迴避」須由行政程序之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或由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公務員迴避,而「自行迴避」則係公務員於知悉其有自行迴避之事由時,應主動、自行迴避處理該行政事件,以樹立公正之決定基礎。(法務部108.2.13 法律字第10803501740 號函)
行政法-名詞解釋 迴避制度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6 下午 05:19:10|瀏覽數:903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四節 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