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 條(不動產之意義)
Ⅰ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Ⅱ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名詞解釋
△定著物
指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依社會交易觀念認為非土地之構成部分,而有獨立的經濟使用價值者。最主要為房屋及其他各種建築物,至於其建築是否符合建築法規,有無建築執照,在所不問。最高法院63 年度第6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亦持相同見解。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 年2 月版,頁236~237。〕
△物的成分(部分)
即物之構成部分也,物之成分分為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二種;若各部分互相結合,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時,則各該部分,均屬重要成分;而凡不屬於重要成分者均為非重要成分。上述之區別實益在於重要成分不得單獨為權利的客體,而非重要成分,則得單獨為權利客體,不必與合成物同一法律上的命運。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 年2 月版,頁244~246。〕
民法名詞解釋-定著物&物的成分(部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8 下午 05:32:33|瀏覽數:13295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66條 定著物/物的成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