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 條(法定住所)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第22 條(擬制住所)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我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第23 條(選定居所)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第24 條(住所之廢止)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名詞解釋
△居所
係指為某種特定目的而暫時居住之處所,與住所之區別在於有無久住之意思,若有即為住所;若無則為居所。
〔參見,陳聰富,民法總則,2016 年2 月版,頁84。〕
△住所廢止
須具備主觀廢止之意思,及客體離去之事實。
民法名詞解釋- 居所&住所廢止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4 下午 02:43:41|瀏覽數:67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1條~第24條 居所/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