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 條(決定住所之標準及複數住所之禁止)
Ⅰ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Ⅱ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名詞解釋
△決定住所的標準
係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認定標準有二,其一久住之意思,其二係為居住的事實。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 年2 月版,頁170~171。〕
民法名詞解釋- 決定住所的標準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4 下午 02:27:26|瀏覽數:1104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0條 決定住所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