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 條(管轄競合)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名詞解釋
△競合管轄
乃基於同一案件造成數個管轄法院皆得審理之情形。此「同一案件」即指被告與犯罪事實相同之案件。依實務傳統見解,屬於實體法上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皆列為同一案件之範圍,若同一案件數法院均具管轄權,為防止裁判矛盾,及維護訴訟經濟之立場,宜由單一法院統一審判。
[參見,黃朝義,競合管轄與併案處理,月旦法學教室,二一期,頁20。]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競合管轄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3 上午 10:59:26|瀏覽數:2207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第8條 名詞解釋 競合管轄